劳动者离职原因无法证明的,可依据实际情况,推定为双方合意解除——某货运公司诉王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案件摘要】
关于劳动者的离职原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说法不一,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自行离职,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对各自主张均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可推断为双方合意解除。
【基本案情】
王某在某货运公司担任货车司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某货运公司提供了一份2021年1月26日的离职申请表,其中载明王某因需要提前回家过年而申请离职,公司主张其经王某同意后由调度员代王某签署了该份材料,并提供了调度人员的证人证言。王某对此不予认可,认为是某货运公司伪造其签名。2021年2月24日,王某返回公司上班,并填写了某货运公司的职位申请表,重新入职了该公司,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2021年3月,王某提出仲裁,要求某货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某货运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某货运公司主张王某因春节提早回家,同意公司代办离职手续,属于自动离职。王某主张某货运公司伪造其签名办理离职手续,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双方均未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结合王某之后又于2021年2月重新入职某货运公司这一情形,认定双方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某货运公司应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
【典型意义】
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在对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之时均应当妥善保留相关书面材料,确认系本人或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此操作,在发生争议后才能有效反映出解除劳动合同之时的真实情况。
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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