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公司在一次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因评标委员会未能按照公告的磋商文件要求履行应尽的责任与义务,导致其该项目商务技术标评分过低,最终因综合评分比第一名低3.49分,导致未中标。某公司随即向原行政机关提交《投诉书》,请求原行政机关核查其应得商务技术标评分,原行政机关经核查,依据相关法律,作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决定。
【办案经过】
申请人某公司不服原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委托本律所律师作为其行政复议阶段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首先对本案原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做了全面分复盘分析,并对卷宗中的证据情况、原行政机关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本次招投标的相关文件进行深入的研究。在此基础上,代理律师迅速制定出行政复议听证的相关工作安排:首先,围绕原行政机关做出“重新采购”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有针对性地出具了代理意见;其次,从原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所涉程序存在违法,其未能全面查明事实、证据明显不足等多角度切入进行了精细化的代理工作。
除此以外,代理律师积极的查找同类胜诉案例、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条文及其官方解释,力求在合情、合理、合法的范围内最大程度保障委托人的利益。
【案件结果】
上一级行政机关受理本案后,依法组织了听证会议,第一次听证会议后,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其决定延长审查期限三十日。后经第二次听证会议,复议机关认为原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法律依据适用不正确,依法予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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